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熱發電廠(含火力發電廠與熱電聯產企業)在運行過程中產生多種廢水廢液,涵蓋循環冷卻排污水、化學水處理再生廢水、鍋爐酸洗廢水、脫硫廢水、含油廢水及灰渣沖洗水等類別。上述廢水若未經有效處理而直接排入自然水體,將對受納水生態環境構成顯著威脅。為此,國家建立了以綜合性排放標準為基礎、行業專項標準與地方標準為補充的多層次排放管控體系。 一、核心執行標準 熱發電廠廢水排放的首要依據為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GB 8978-1996)。該標準按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。對于排入城鎮下水道的廢水,尚需同時滿足《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》(GB/T 31962-2015)的相關要求。此外,對于濕法脫硫系統產生的脫硫廢水,還需執行《燃煤電廠石灰石-石膏濕法脫硫廢水水質控制指標》(DL/T 997-2020)。鍋爐房廢水的排放還需符合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》(GB 3838)的有關規定。 二、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標 根據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許可排放內容,熱發電廠廢水的主要控制污染物包括:pH值、懸浮物、化學需氧量(COD)、五日生化需氧量(BOD?)、氨氮、總磷、石油類、硫化物、氟化物、揮發酚、溶解性總固體(全鹽類),以及總汞、總鎘、總砷、總鉛等第一類重金屬污染物。上述各類污染物的具體濃度限值依據排放去向(地表水、海域或城鎮下水道)及執行標準等級而有所差異。 三、排放去向與標準分級 熱發電廠廢水排放標準的適用取決于排放去向。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體的,優先執行所在地地方排放標準(如有);若無地方標準,則執行GB 8978-1996。排入海域的,執行《海水水質標準》(GB 3097-1997)相應類別要求。排入城鎮下水道并最終進入市政污水處理廠的,執行GB/T 31962-2015。值得注意的是,地方排放標準通常比國家標準更為嚴格,污染物控制種類更多、限值更低,且多數已增加總氮指標。 四、特殊廢水管控要求 含有腐蝕性物質、油質或其他有害物質的生產污水,以及溫度高于40℃的生產廢水,須經處理達到國家標準后方可排入生產廢水系統。廢水應按清污分流原則分類收集輸送,宜分散處理、達標集中排放。含第一類污染物的廢水(如含汞、鎘、砷、鉛等)須在車間或處理設施排放口達標,不得稀釋排放。 當前,熱發電廠廢水排放的管控日趨嚴格。排污許可證是否允許設置廢水外排口,主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。據統計,國內某大型發電集團約39%的火電廠已被要求實現廢水零外排。在政策驅動下,《火電廠末端廢水零排放系統性能試驗導則》(DL/T 2643-2023)等行業標準已相繼發布,為末端廢水零排放系統的設計與性能驗證提供了技術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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